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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09-06-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信息产业厅( 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外汇管理局:

  软件产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近年来,我国软件产业规模迅速扩大,占世界软件产业份额逐步提高,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稳步增长,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我国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中存在的自主创新能力弱、国际化人才缺乏、市场开拓能力不强、产业链不完善等问题也日益突出,越来越制约着我国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质量和效益的提高,也日益影响着我国新兴服务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 
    抓住以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外包为代表的全球新一轮产业转移机遇 , 发挥优势 , 突出重点 , 提高我国软件及信息服务业国际竞争力 , 大力促进我国新兴服务贸易发展 , 是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 , 提高出口质量和效益的迫切需要 , 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实现“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到 2010 年服务贸易总额达到 4000 亿美元发展目标的重要举措 , 是实现我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跨越的重要途径。
    商务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统计局、外汇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发展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的指导意见》 , 现印发你们 ,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 做好各项工作。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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