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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06-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精神,确保“十一五”期间我市信息产业“1162”工程的顺利实施,把信息产业发展成为全市的支柱产业之一,按照市政府的有关决定,继续设立“重庆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资金管理,现参照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425号文),结合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的筹集:1、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市级科三费中用于信息产业发展的资金;3、资金存款利息收入;4、其他用于信息产业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按照“轻重缓急、集中使用”的原则,信产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1、软件产业发展专项;2、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3、信息化试点和信息技术应用专项;4、自主创新IT产品产业化专项;5、信息产业招商引资与对外合作专项;6、信息产业平台建设专项。根据全市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在上述专项下可以增设子专项或计划,并在每年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信产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审核资金使用计划,下达资金预算和批复决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市信息产业局职责:负责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财务上设专帐统一管理资金;对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与监督,组织项目验收。
信息产业局内设信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资金项目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项目的选择与管理

第五条 信产资金按项目管理,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程序如下:
1、项目管理办公室于每年上半年确定当年《重庆市信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在全市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主要包括设立的专项或计划、支持的方向、重点领域、技术目标等内容;
2、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申请信产资金项目,并按要求填写《重庆市信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书》及相关附件(一式3份),经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后,并根据当年项目指南要求报送市信息产业局相关业务处室;
3、申报项目由市信息产业局相关业务处室初审;项目管理办公室汇总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每年2次。
第六条 申请信产资金项目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渝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具有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场所和技术人员;
3、具有先进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
4、申请项目的补助经费预算合理、可行,并保证有配套资金;
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经正式批准的项目,由市信息产业局授权项目管理办公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合同,对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1、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
2、技术经济指标;
3、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指跨年度项目);
4、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
5、发展资金支持方式;
6、产权归属;
7、完成期限;
8、共同责任;
9、有关附件。
第八条 项目完成后,由市信息产业局根据项目合同组织专家验收。

第三章 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九条 市信息产业局根据下达的资金预算和已签定的项目合同,提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将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信产资金项目经费、项目评审和管理费用开支范围:
项目经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所必须的经费开支,主要包括:设备购置、原材料、燃料动力、项目验收、资料、印刷、租赁费等与项目实施有关的费用。
评审和管理费用是指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调研、会议、咨询、信息管理、网络运行与维护,以及经市财政局批准的其他支出。评审和管理费用不得超过信产资金总额的2%。
第十一条 信产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无偿补助方式,主要用于软件产业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自主创新IT产品产业化、信息产业招商引资与对外合作等重点项目的补助,承担单位须要有项目自有配套资金或者较强的研发基础条件。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对已具备一定技术水平、规模和效益的项目单位采取这种方式以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扩大生产规模,推广技术运用。主要用于信息化试点和信息技术应用、自主创新IT产品产业化、信息产业平台建设、信息产业招商引资与对外合作等贷款项目的贴息补助,一般按照承担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确定贴息额度。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项目资金后,在本单位财务部门的管理下专帐核算,按计划支配使用。信产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资助资金时,作以下财务处理:
1、对无偿资助方式,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的“补贴收入”;
2、对贷款贴息方式,冲减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费用”。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考核与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将项目执行的有关情况报告市财政局和市信息产业局。每半年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实施的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填报有关统计表格。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必须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向市信息产业局报送该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包括项目实施的工作报告、技术成果报告、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等)。
第十六条 市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不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市财政局和市信息产业局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的内容主要是项目的执行过程、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几个方面。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严格执行项目合同预算。对违反项目合同和国家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项目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以下处理:限期纠正;终止或撤消项目合同;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商重庆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建财〔2001〕256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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