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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6-22
根据原外经贸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五家联合发文《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对软件出口管理的补充通知》(署税传〔2004〕40号)精神,为落实国家对软件出口的各项鼓励政策,加强对软件出口的管理,完善相关服务,在国家有关部门、海关总署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前,暂拟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单独出口,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有载体的计算机软件。 二、企业的软件无论是否已通过网上出口,必须走通关渠道的,应有相应的物理介质载体,通过重庆海关办理快件出口通关手续。 三、重庆市外经贸委负责审查申请出口软件是否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市信息产业局)认定的软件,出具《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并注明该合同属于计算机软件,或注明是属于品目9803的商品。 四、重庆市信息产业局对其确认的出口软件载体使用专用封袋进行封装、并在封口处加盖骑缝印章。该专用封袋和印章应事先送重庆海关备案。在专用封袋上应注明合同登记号、中文名称。 五、软件出口企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凭《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向海关申报,同时须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市信息产业局)对软件企业的认定书、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装箱单、报关委托书、合同或订单、软件说明、(软件版权说明)等。 六、海关主要查验其存储介质是否属于与所提交《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相对应的载体,以及有无市信息产业局的封袋标识;辅以风险管理监控,必要时可开封查验,软件出口企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应配合海关查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七、企业软件出口后,应按规定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八、企业软件出口可按规定向国税部门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